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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hdl.handle.net/11455/54026
標題: | 論親屬法之婚姻概念 The Co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Family Law |
作者: | 王曉丹 | 關鍵字: | 法律學;基礎研究 | 摘要: | 民法親屬編規範婚姻關係的事項,定義了什麼是法律上的「婚姻」。除了界定婚約解除事由(第九百七十六條)與婚姻成立的要件(第九百八十五條到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)之外,也規定了婚姻的一般效力(第一千條到第一千零三條之一),以及裁判離婚的要件(第一千零五十二條)。從這些規定得知,法律並不是自由放任當事人,以任何方式、跟任何人、在任何時間,就得以成立一個有效的婚姻。凡是不符合法律的「婚姻」定義範圍,要不是得解除婚約或無效,就是得向法院撤銷或得申請法院裁判離婚。上述這些法律規定,實際運作的結果,其實建構了法律上的「婚姻」之定義。例如,婚姻是男與女的結合,夫妻互負貞操義務以及同居義務,也因此婚姻是一種關於「性」的一種法律關係:同性或是變性者的關係,不能變成「婚姻」關係;某些文化中承認的複婚(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)以及童婚,都不是「婚姻」;女性被強暴可以成為男性解除婚約的法定理由,反之則否;過去婚姻中的強暴行為並非刑法的強暴行為,丈夫強暴妻子是一個合法的行為;另外,無法或沒有「圓房」,都可能成為法院撤銷或裁判離婚的原因。除了探討法律對於「婚姻」概念的建構之外,本研究試圖探討,上述法律上「婚姻」定義的運作,究竟具有什麼樣的意涵?會產生何等效果?法律將某些關係排除在「婚姻」關係之外,無異於否認其成為合法婚姻的各種好處:安全、永恆、法律保障、外在的承認、彼此的責任、婚姻的基礎、社會對性的認可、信任與愛的責任、不受外在的侵入、隱私以及小孩。這樣的「排除」,以著維持家庭生活、人倫關係以及社會秩序為理由,是否具有正當性?這是否會與法律中的核心概念「自由」「平等」相衝突? |
URI: | http://hdl.handle.net/11455/54026 | 其他識別: | NSC93-2413-H005-003 |
Appears in Collections: | 法律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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